(2017)冀098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冲与赵伟、孟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赵伟,孟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992号原告:张冲,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赵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孟庆祥,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张冲与被告赵伟、孟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冲、被告赵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日被告赵伟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与孟庆祥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但她在2017年5月8日起诉与我离婚,现在还没有结果,她不知道借钱的事情,钱应该我还,没有孟庆祥的事情。被告孟庆祥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张冲提交以下证据:借条1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赵伟向原告张冲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4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又查明,被告孟庆祥与赵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赵伟向原告张冲借款15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又因被告赵伟与孟庆祥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赵伟、孟庆祥应共同偿还原告张冲剩余借款14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2分,但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也不予认可给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判决如下:被告赵伟、孟庆祥偿还原告张冲借款145000元。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张冲负担55元,被告赵伟、孟庆祥负担1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