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春梅、赵晋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明,庞太昌,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118号案外人:贾春梅申请执行人:赵晋明被执行人:庞太昌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晋明与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太昌、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贾春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春梅称,2014年1月23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太原市马道坡街9号1幢泰和苑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的认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123001号,购房总价684141元,案外人签署合同当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现该房产案外人占有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晋明称:案外人贾春梅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认购合同总额大写与小写不符。另案外人称认购时间为2014年1月,但物业收费显示其还交纳了2013年冬季的暖气费,案外人提交材料系伪造。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裁定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0日本院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晋01执118号通知公告。另查明,2014年1月23日案外人贾春梅购买了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马道坡街20号泰和苑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认购合同编号为20140123001号,购房总价684141元,案外人签署合同当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泰和苑小区认购合同》、收款收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所查封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富阳泰公司名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变更,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对于案外人贾春梅与被执行人所签订《泰和苑小区认购合同》的真实性、效力有待通过诉讼确定,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贾春梅执行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焦林平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