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光荣、辛重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荣,辛重兰,杨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潘光荣,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辛重兰,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杨雅娜,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潘光荣、辛重兰与被执行人杨雅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字第4032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7980.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4032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