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955马泽松与嵇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松,嵇正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955号原告:马泽松,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原告儿子,2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嵇正宏,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马泽松与被告嵇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泽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泽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马泽松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