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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955马泽松与嵇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松,嵇正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955号原告:马泽松,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原告儿子,2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嵇正宏,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马泽松与被告嵇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泽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泽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马泽松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