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正卫与:冯春杰、:夏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卫,冯春杰,夏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206号原告:许正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杰。被告:夏映。原告许正卫与被告冯春杰、夏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正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正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