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113号1幢14层1706号。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巍,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3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