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家福、汤从仙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家福,汤从仙,杨炳华,杨家顺,杨树兰,杨家才,韩琼仙,杨琼芬,杨琼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福,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从仙,女,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华,男,193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顺,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兰,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才,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琼仙,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琼芬,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琼英,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二审上诉人杨家福、汤从仙与二审被上诉人杨炳华、杨家顺、杨树兰、杨家才、韩琼仙、杨琼芬、杨琼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云25民终10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文平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丁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