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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诚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诚,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陈诚,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陈诚申请执行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军银行存款或收入8315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建军自2015年5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李建军自2015年5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