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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建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9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林,男,1994年3月7日出生于��西省吕梁市兴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案发前暂住本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5月3日3时许;2017年5月3日3时30分许。2、地点:在本市迎泽区桥东��博文网吧内;本市迎泽区桥东街新易网吧内。3、手段:秘密窃取。4、赃款或赃物:银色华为mate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7元);银灰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8元)。5、退赃情况:案发后,银灰色华为mate8手机未追回;银灰色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在案证据:被告人高建林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上官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赃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高建林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高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高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高建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高建林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无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高建林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137元。5、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