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与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76号申请人: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贺瑞军,主任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雅力格,任总经理。申请人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南二环路北的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项目11000平方米车库在建工程及该项目2200平方米售楼部(会所),价值150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南二环路北的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项目11000平方米车库在建工程及该项目2200平方米售楼部(会所),价值15000000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