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行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万泽平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泽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初453号原告万泽平,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区长。原告万泽平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违法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渡口区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发布渡府征公﹝2014﹞4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八桥镇公民村5社、凤阳村1社(全部),公民村6社、7社、10社、凤阳村3社、4社、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公告》),对征收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5社等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系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万泽平不服《征收土地公告》,不能以个人名义代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张权利,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万泽平提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泽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 巍审 判 员  应 禧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昱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