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风忠与牛玉峰、张万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风忠,牛玉峰,张万爱,常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151号原告郑风忠,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牛玉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张万爱,女,1963年4月4日出身,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常宝忠,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风忠诉被告牛玉峰、张万爱、常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宝忠起诉。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