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盛鑫来经贸有限公司与林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盛鑫来经贸有限公司,林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盛鑫来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国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员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