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小岁与河南省华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岁,河南省华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191号原告李小岁,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郑剑、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华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正,任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02450350。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瑞萍,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李小岁诉被告河南省华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小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小岁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