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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艳君与李文华、魏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君,李文华,魏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881号原告:李艳君,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饶阳县。被告:李文华,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饶阳县。被告:魏军浩,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饶阳县。李艳君与李文华、魏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艳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李艳君负担。审判员  刘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