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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雪梅、青岛华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青岛华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被执行人青岛华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创业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职务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华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0679.5元、执行费59元。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