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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魏连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魏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33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被执行人魏连义,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魏连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连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连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1940098483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