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初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黄文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文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74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科,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爱国超市店实际经营者。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振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