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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霞、贾维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霞,贾维宏,乔艳红,蔡兆瑞,马国红,王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6438430-3。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霞,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贾维宏,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乔艳红,女,汉族,淄���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蔡兆瑞,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马国红,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海柱,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同梅、刘长青刘军霞、贾维宏、乔艳红、蔡兆瑞、马国红、王海柱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906751.00元(���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608756.00元,利息286641.00元,执行费11354.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906751.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