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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9202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余建军、何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余建军,何春兰,如皋市金鹰大酒店有限公司,王竹青,李达富,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920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原如城镇)福寿路。负责人:章衡,行长。被告:余建军,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何春兰,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如皋市金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路519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被告:王竹青,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东风居*组*号,常居地如皋市。被告:李达富,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常居地如皋市。被告: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原如城镇)东风村10(东风物资供销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竹青。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余建军、何春兰、如皋市金鹰大酒店有限公司、王竹青、李达富、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发送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74150元。经催收,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