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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与范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范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0991号原告: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鹅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项长康,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定聪,该公司员工。被告:范莉,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与被告范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