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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星与苏结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苏结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156号原告:刘星,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苏结容,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380号1座之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1565989A。负责人:高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尤辉,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与被告苏结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结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结容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撤回对被告苏结容的起诉。审审判员  伍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施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