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云标、罗建祥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云标,罗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财保7号申请人:贾云标(曾用名贾永标),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孟津县人,现住文山市。被申请人:罗建祥,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现住文山市,系文山州钦兴制砖有限公司(二厂)的实际经营者。申请人贾云标与被申请人罗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云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建祥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因文山市人民政府对其经营的文山州钦兴制砖有限公司(二厂)整治促进转型升级获得的补偿款276490元。申请人贾云标以位于文山开化中路228号银都佳园E5幢1004室(产权证号:文山县房权证文房字第××号、文国用(2013)第03254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罗建祥将补偿款领走,不利于今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对被申请人罗建祥获得的补偿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建祥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因文山市人民政府对其经营的文山州钦兴制砖有限公司(二厂)整治促进转型升级获得的补偿款27649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申请人罗建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