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平书、唐大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平书,唐大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9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平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03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发现漏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大双,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等人结伙至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莫家湖***号,采用撬门等手段从厨房后门进入被害人袁某家中,窃得被害人袁某放于卧室床头柜上的价值人民币750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部。同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结伙倪某、“小四”(均另案处理)至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江东***号,乘虚进入被害人杨某租房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放于租房内的现金人民币850元及臂力器1根、自拍杆1根。同年3月5日,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臂力器1根、自拍杆1根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搜查证、销售单、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证人王某、倪某证言,被害人袁某、杨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咨询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平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大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潘平书、唐大双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