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永军、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永军,王建平,周俊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平,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俊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原告刘永军、王建平与原审被告周俊生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义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刘永军、王建平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浙0782民申2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30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王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审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王建平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永军、王建平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6)义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6162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公告费4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再审申请人刘永军、王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