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梁琴与郭农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梁琴,郭农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梁琴,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圣,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珊珊,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农寿,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梁琴因与被申请人郭农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周梁琴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梁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梁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