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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傅林森申请执行闫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森,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傅林森。被执行人闫强。关于傅林森申请执行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3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闫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林森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2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根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