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悦与张代军、赵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悦,张代军,赵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385号原告:韩悦,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杨,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代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赵溶,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系被告张代军至之妻。原告韩悦诉被告张代军、赵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韩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悦申请撤��,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悦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韩悦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