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玉琴与戴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琴,戴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余玉琴。被执行人戴翠荣。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戴翠荣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7800元及其他损失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元、执行费4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翠荣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36676元(含判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