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秀玲与被执行人董健、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秀玲,董健,王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管秀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董健,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希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管秀玲与被执行人董健、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0381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管秀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管秀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秀玲与被执行人董健、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管秀玲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2017)黑0381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