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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福安市海景工贸有限公司、郑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安市海景工贸有限公司,郑玉芳,苏贺清,陈祥瑞,阮芳霞,李锐金,陈芳,尤光铃,谢幼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钟山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6507512XG。主要负责人:余传,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晋平,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峰,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福安市海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海峡茶都第5幢118L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751577-1号。法定代表人:郑玉芳。被告:郑玉芳,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苏贺清,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祥瑞,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阮芳霞,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李锐金,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芳,女,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光铃,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谢幼菊,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告福安市海景工贸有限公司、郑玉芳、苏贺清、陈祥瑞、阮芳霞、李锐金、陈芳、尤光铃、谢幼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