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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蒲圆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蒲圆,北京乾翔意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蒲圆,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文,男,住北京市东城区,由北京三众盛世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乾翔意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3层311。法定代表人:胡晓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韩蒲圆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乾翔意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翔意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蒲圆申请再审称,我有新证据证明,我与乾翔意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乾翔意迅公司应当支付我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钱款。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韩蒲圆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说明韩蒲圆与乾翔意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韩蒲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韩蒲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蒲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