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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3、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58号原告:张某1,男,1943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女,47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张某3,女,4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