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3、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58号原告:张某1,男,1943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女,47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张某3,女,4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