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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荣辉、廖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黄荣辉,廖嘉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237号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四区207。法定代表人:林金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荣辉,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廖嘉丽,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辉、廖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以黄荣辉、廖嘉丽已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