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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根强奸、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根,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根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黔05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赵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安洪审 判 员 季 琥审 判 员 谢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 益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