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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逄日莲与王遵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日莲,王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逄日莲、女、汉族、住柳河县驼腰岭镇。被执行人:王遵艳,女,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逄日莲与王遵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王遵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4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