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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常保军、辉县市星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常保军,辉县市星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209号原告:李玉枝,女,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常保军,男,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星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原告李玉枝与被告常保军、辉县市星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玉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枝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昱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