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桂安与赵月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安,赵月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03号原告:沈桂安,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月河,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安与被告赵月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桂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月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桂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桂安负担。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