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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桂安与赵月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安,赵月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03号原告:沈桂安,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月河,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安与被告赵月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桂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月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桂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桂安负担。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