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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贵与被告马忠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贵,马忠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680号原告马进贵,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忠林,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贵与被告马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贵于2017年8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进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进贵负担。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