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宋秉英;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秉英,刘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749号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博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磊,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秉英。被告刘斌。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秉英、被告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兰州市城关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