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曲某,男,1983年10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89年3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庆民三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