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亮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红,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亮红与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签订马云公路LM1合同段边沟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先后雇佣田某某、蒙某某等四十多名当地农民工施工,2015年10月工程交工验收。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项目部先后全部支付了王亮红的工程款712792元,但王亮红未付清农民工劳动报酬后逃匿。2016年2月29日,蒙某某等人向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调查后于3月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亮红限期改正,但其知悉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案后,被告人王亮红全额发放蒙某某、杨某等42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38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劳动合法权益侵害投诉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欠条复印件、民工工资发放表、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蒙某某、陈某某、韩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葛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红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亮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智有审 判 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路晨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