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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云川诉吴涛、鲜晓华、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川,鲜晓华,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45号之一申请人:魏云川,男,住四川省。担保人:刘翼,男,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鲜晓华,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鲜小冬。本院受理原告魏云川诉被告吴涛、鲜晓华、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鲜晓华名下3个银行账户和被告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总限额759000元,具体冻结信息如下:1、冻结被告鲜晓华位于的账户;2、冻结被告鲜晓华位于的账户;3.冻结被告鲜晓华位于的账户;4.冻结被告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5.冻结被告四川桦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并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刘翼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权,建筑面积)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霖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