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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凤杰与纪红文、纪秀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杰,纪红文,纪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68号申请人:吴凤杰,女,196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龙泉镇。被申请人:纪红文,男,其他不详。被申请人:纪秀杰,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龙泉镇。原告吴凤杰与被告纪红文、纪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凤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纪秀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庆安县同乐乡大青山林场的四年人参100丈予以扣押。申请人吴凤杰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凤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纪秀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庆安县同乐乡大青山林场的四年人参100丈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煜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