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清国与孙锐、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721号申请保全人:姜清国,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孙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谭颖,女,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姜清国与被申请保全人孙锐、谭颖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姜清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孙锐、谭颖名下价值13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姜清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孙锐在龙华国电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黄丹名下(共有人姜清国)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姜清国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