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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建兰与陈顺平王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兰,陈顺平,王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762号原告:邓建兰,女,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易华,系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平,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先琼,女,汉族,1963年07月0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邓建兰诉被告陈顺平、王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易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昌旭、人民陪审员吴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建兰的委托代理人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顺平、王先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建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从2016年2月27日其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6年,被告陈顺平多次向原告邓建兰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2016年2月2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被告陈顺平在与被告王先琼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借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先琼应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陈顺平、王先琼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举示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顺平与被告王先琼于198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至今,二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陈顺平因生意周转需资金,多次向原告邓建兰借款,原告邓建兰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其中2014年2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1600.00元,分别为54600.00元、47000.00元;其他借款均是现金支付。2016年2月27日,原告邓建兰与被告陈顺平对账后,由被告陈顺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邓建兰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正,小写(160000.00元),此据。月利息1.5分。陈顺平。2016.2.27日”。出具借条后,被告陈顺平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由被告陈顺平、王先琼偿还原告邓建兰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条原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邓建兰)、被告陈顺平、王先琼二人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本院调取的被告陈顺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信息及历史明细查询结果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顺平向原告邓建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邓建兰也实际支付了借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现原告邓建兰主张由被告陈顺平还款的期限合理,因此原告邓建兰主张由被告陈顺平偿还其借款本金1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因借条中明确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因此原告主张从2016年2月27日起年利率18%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先琼与被告陈顺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顺平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邓建兰借款。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先琼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顺平、王先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邓建兰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被告陈顺平、王先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易山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