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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覃继永、兰明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永,兰明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继永,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捕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覃继永因赌博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胜利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期限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10日;同年12月7日柳州市拘留所发现被告人覃继永系网上逃犯后,被告人覃继永被新民市公安局解回;于2016年3月30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的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从辽宁省盘锦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被告人兰明德,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6年3月30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的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从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覃继永伙同被告人兰明德驾驶一辆在柳州市租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被害人高某家楼下,被告人兰明德负责在楼外望风,由被告人覃继永将该住户房门撬开后入户进行盗窃,后被告人兰明德也进入该户将一只保险柜盗走。二被告人在该住户盗窃18K金钻石男戒一枚、Pt950钻石情侣女戒一枚、黄金喜字对戒一对、足金项链三条、足金吊坠一个、黄金戒子车花指戒一枚、足金脚链一条、足金耳钉一对。经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55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覃继永被解回;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兰明德被解回。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结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角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继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解称没有盗窃,不认罪。被告人兰明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没偷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覃继永伙同被告人兰明德驾驶一辆在柳州市租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被害人高某家楼下,被告人兰明德负责在楼外望风,由被告人覃继永将该住户房门撬开后入户进行盗窃,后被告人兰明德也进入该户将一只保险柜盗走。二被告人在该住户盗窃18K金钻石男戒一枚、Pt950钻石情侣女戒一枚、黄金喜字对戒一对、足金项链三条、足金吊坠一个、黄金戒子车花指戒一枚、足金脚链一条、足金耳钉一对。经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55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覃继永被解回;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兰明德被解回。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书,勘验、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结伙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犯盗窃罪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被告人兰明德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然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覃继永辩解称没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兰明德庭审中指认被告人覃继永与其从柳州市开着租来的凯美瑞轿车来沈阳市盗窃,并供述在被害人高某家楼下,被告人覃继永让他在楼下等着,在被告人覃继永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让其上楼,并让他把保险柜背走,同时有监控录像证明二被告人将保险柜盗走的过程,因此被告人覃继永辩解称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18K金钻石男戒一枚、Pt950钻石情侣女戒一枚、黄金喜字对戒一对、足金项链三条、足金吊坠一个、黄金车花戒子一枚、足金脚链一条、足金耳钉一对,这些物品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提供的照片、购物票据等证据证明其来源,因此被告人兰明德辩解称没有盗窃那么多物品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兰明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庭审中指认被告人覃继永参与盗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继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与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覃继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兰明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与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兰明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覃继永、兰明德将犯罪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