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