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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