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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桑美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美玲,乳名影影,女,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4月25日因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傅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美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桑美玲有期徒刑六年;桑美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种传洋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1229.1元。宣判后,种传洋、桑美玲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桑美玲有期徒刑四年。桑美玲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06刑终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美玲及其辩护人傅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4日至7日,在濉溪县百善镇道口村种道口庄种传洋家中,结婚不久的桑美玲因对婚姻不满,在晚上睡觉前,多次在丈夫种传洋奶茶杯中放入敌敌畏、老鼠药等毒化物,致使种传洋饮用后中毒。经鉴定,种传洋伤情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美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桑美玲辩解称:其与被害人的婚姻无问题,因婚礼当天敬酒之事发生的纠纷致婚后与被害人之母关系不睦;二楼卧室玻璃杯中盛放的敌敌畏和老鼠药是准备自己喝的,目的是以引起被害人家人对自己的关注;被害人误喝与其放置玻璃杯位置有一定关系,但没有多次向被害人奶茶中投放敌敌畏。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次向被害人投放毒化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误喝毒化物仅有一次,被告人未尽到注意及提醒义务,被告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桑美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征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桑美玲与濉溪县百善镇道口村种道口庄村民种传洋按风俗在种传洋家中举办了婚礼。婚礼上,桑美玲因敬酒与种传洋的姨夫任某发生矛盾,以致婚后与种传洋的母亲相处不睦。2010年2月7日午饭后,桑美玲将盛有敌敌畏、老鼠药的混合液体的玻璃杯放置于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柜后离开,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在卧室休息的种传洋饮用后中毒。经鉴定,种传洋饮用后出现瞳孔缩小、出汗、恶心、腹部不适、腹泻、胆碱酯酶下降等症状,对症处理后症状好转,其症状符合有机磷(敌敌畏)中毒的症状,伤情程度为轻伤。另查明:桑美玲于2011年10月2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后种传洋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信息:桑美玲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2、前科证明:桑美玲无违法犯罪记录。3、归案经过:2011年10月24日,桑美玲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种传洋饮用后出现瞳孔缩小、出汗、恶心、腹部不适、腹泻、胆碱酯酶下降等症状,对症处理后症状好转,其症状符合有机磷(敌敌畏)中毒的症状,伤情程度为轻伤。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经鉴定所送的1号(奶茶杯)、2号(奶茶杯)、3号(玻璃杯)、4号(玻璃杯)、5号(玻璃瓶)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未检出溴敌隆成分。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案发现场为濉溪县百善镇道口村种道口庄村民种传洋家等相关情况。7、物证提取笔录:在被害人种传洋家西墙灶台上,提取罐头玻璃杯一只;在种传洋家楼后的空地上提取玻璃杯一只、标有上海“香飘飘”牌草莓奶茶杯两只;在种传洋家大门西侧的沙堆上提取“沙隆达”牌敌敌畏玻璃瓶一只;在种传洋卧室内拐厨上提取玻璃杯一只。8、桑美玲留给种传洋的两张字条:其婚后一直不开心,不想活了。9、调解协议书、收条: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征得谅解。10、被害人种传洋的陈述:2010年2月4日20时许,桑美玲冲好两杯“优乐美”奶茶,其中一杯放在其睡觉的近侧。其喝着有点苦不想继续喝,是桑美玲劝其喝完的这杯。第二天早上起床后,感觉腰疼打算去医院看看,桑美玲没让其去。随后,桑美玲去买了几袋“优乐美”或“香飘飘”奶茶及一个鞋架。晚上八九点上楼睡觉时,桑美玲端了一玻璃杯味道有点苦的奶茶,桑美玲劝其喝完了。2月6日,其腰还是疼,在村卫生院拿了止疼药。晚上其与桑美玲去奶奶家回来的路上,桑美玲买了两袋“香飘飘”奶茶。睡前,桑美玲冲了一杯“香飘飘”奶茶。其觉得难喝,扔窗户外面了。2月7日,父母不在家,桑美玲做午饭,其喝了半杯老口子酒,桑美玲喝了半杯啤酒。饭后,其躺床上看电视。桑美玲用两个玻璃杯分别端啤酒和敌敌畏上楼来,其当时没分出来,以为都是啤酒来,屋里打了空气清新剂也闻不出敌敌畏气味。桑美玲喝完一杯啤酒就下楼去桑某1家了。其喝一口另一杯的啤酒,发现不对就吐了。其感觉是药,赶紧跑下楼,打开农药瓶、敌敌畏瓶闻了下,才知道杯里是敌敌畏。其跑到桑某1家问桑美玲喝的什么,桑美玲讲喝的啤酒,另一杯是敌敌畏。其要打电话找钱去医院,桑美玲说她有钱不让打电话。接着在百善医院输了两瓶液,拿了止疼药,感觉不疼才回家。桑某1家属问怎么回事,桑美玲说其中午酒喝多了。当天晚上其没有吃东西直接睡觉了。次日晚上,桑美玲喊其吃饭时,其感觉腰疼去卫生院输液,但不见效果,后来输解敌敌畏的药才好,医生建议其到县医院检查。到家后,其喊醒桑美玲,问奶茶里到底放的什么,她说没放啥,一直哭不说话。2月9日,其到县医院治疗,医生讲中毒了。其父给其母打电话,桑美玲听到打电话讲查的情况,收拾东西走了。其住院后,鼻子出血、小便也出血,医院诊断还有其他药。其父打电话问桑美玲还有没有放其他药,桑美玲说还有从铁佛街上买的成支的水剂老鼠药。医生对症下药,后来病情才渐渐好起来。11、证人种发仁的证言:其系被害人父亲。2009年午收,媒人桑某1给种传洋介绍认识了桑美玲。一星期后,种传洋出门打工。2009年腊月初八,两人在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2月8日,种传洋腰疼到百善医院,抽血化验有敌敌畏成分。2月12日,种传洋的症状变重,嘴和鼻子出血。小便好几天都出血。听种传洋说,桑美玲当天在卧室楼下端了两杯啤酒到楼上,桑美玲喝了一杯,种传洋没有喝就睡了。种传洋醒后,看到床头柜上有啤酒,端起来就喝两口,感觉苦,就吐了。种传洋感觉不对,就到桑某1家找桑美玲,桑美玲讲杯子里放的是敌敌畏。种传洋问桑美玲有没有喝,桑美玲讲没有喝。下午,种传洋、桑美玲就到百善镇医院治疗,输好液傍晚回到家。22时许,种传洋说腰疼,其带着种传洋在卫生室输液到凌晨两点多。当时医生建议到县医院检查。2月9日上午,其带种传洋到县医院抽血化验有敌敌畏成分。桑美玲听种传洋症状重要住院,执意回了娘家。医生怀疑还有其他药,否则应该能止住血。其给桑美玲打电话,桑美玲说还有老鼠药。桑美玲于2月12日来县医院看护种传洋至2月25日就离开了。12、证人黄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种传洋的母亲。桑美玲和种传洋表面上挺好的。种传洋中毒后在村卫生室输液时,桑美玲说不喜欢种传洋,结婚是因为父母的压力。13、证人桑某1的证言:其系桑美玲的伯父。在结婚喜宴上,桑美玲因给种传洋的姨夫任某敬酒产生了矛盾。2月9日上午,种传洋被送濉溪县医院治疗。当天桑美玲在家收拾东西就离开了,临走时对其家属说种传洋的母亲脸难看,没法过日子。后来其叫弟弟桑某2去河南夏邑把桑美玲接回来。桑某2感觉女儿桑美玲精神不好,带去淮北看心理医生。当时种传洋在县医院抢救,医生怀疑中毒成分有鼠药,种发仁打电话问桑某2,后桑美玲在电话里回答说有从铁佛街买的成支水剂鼠药。对症下药后,种传洋才抢救过来。其问桑美玲为什么,桑美玲说想自杀。其问桑美玲为什么不喝药,桑美玲说和其妻子种翠英说话去了。14、证人种翠英的证言:桑美玲是其丈夫桑某1的侄女。2月9日,种传洋被送到县医院抢救。当天下午,桑美玲收拾好东西要走,说给父亲送上衣。桑美玲说婚后十几天没过一天好日子。后来桑美玲就走了,但也没回娘家,最后从河南夏邑桑美玲的二姨家接回来的。15、证人桑某2的证言:其系桑美玲父亲。桑美玲离开百善道口庄后,先在徐州一个小旅馆住了两夜,第三天桑美玲让去河南夏邑她二姨家接她回来。濉溪县医院诊断认为桑美玲大脑受刺激,服药后睡了两天一夜逐步恢复,医生建议去看心理医生。抢救种传洋时,种传洋的父亲问桑美玲下的什么药,桑美玲说有在铁佛街上买的老鼠药。16、证人任某的证言:结婚喜宴上,其不愿意喝酒,桑美玲倒了两满杯敬酒。其有些生气,讲了句“要是你爹你可能倒那么多酒?”桑美玲生气了。因此,闹得有些不愉快。其还跟种传洋开玩笑说“吃了饭,我揍你个熊孩子。”其嫌酒多也是说种传洋的,因为其与种传洋的父亲种发仁关系好,种发仁也在旁边笑着。17、证人马某1的证言:其于2010年11月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时认识了桑美玲,于2011年5月8日和桑美玲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桑美玲怀孕七个月时到公安局投案告诉其她以前结过一次婚,不是自愿的,婚后婆婆对她不好,后来倒杯农药想自己喝,没想到被丈夫喝了。18、证人殷某的证言:2009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许,种传洋到其卫生室,讲头晕、腰痛、恶心、浑身无力,并讲白天在百善医院检查,当肾虚治疗,不见效。其按肾绞痛治疗给种传洋输液,次日种传洋到县医院治疗了。19、证人刘某的证言:桑美玲之前在其经营的照相馆打工,桑美玲说没看上种传洋,结婚是父母逼的。20、证人孙某的证言:桑美玲说结婚不是自愿,是父母看上了种传洋,最后桑美玲同意了。21、被告人桑美玲的供述:其大爷桑某1介绍认识种传洋,其与种传洋之前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当天种传洋的姨夫任某又与种传洋及其产生矛盾。此后种传洋的母亲对其态度冷淡,产生了不想和种传洋共同生活的念头。其给母亲打电话,母亲劝其好好过,自己有了轻生的念头。一天上午,其和种传洋在铁佛街,趁不在一起时,买了地摊上一小瓶红色剂老鼠药。一天中午,种传洋的父母不在家。午饭时,种传洋喝了一点老口子牌的白酒,其喝了一点啤酒,接着都上楼休息了。其看见种传洋睡着了,便把买来的老鼠药和楼下的敌敌畏都倒在玻璃杯里,有半杯,混在一起颜色像啤酒。其把杯子放在床头柜上,想下楼再看一下住在其屋后的桑某1妻子回来再喝,便下楼了。刚到桑某1家,种传洋赶到问其是否喝了药。其把种传洋拉出去讲没喝,种传洋讲自己喝了。其才知道种传洋中毒了。在这次投毒前,其与种传洋喝过成杯的“香飘飘”牌奶茶,喝完后都扔到卧室楼后面的空地上,但其没有往奶茶杯中投毒。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桑美玲于2010年2月4日至7日,多次在种传洋奶茶杯中放入敌敌畏、老鼠药等毒化物,致使种传洋饮用后中毒的指控,经查,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7日提取的物证有香飘飘牌草莓味奶茶杯2个、罐头玻璃杯1个、小玻璃杯2个,经鉴定仅有敌敌畏成分,且未有其他证据印证上述物品系桑美玲投毒所使用,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对多次投放毒化物的指控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桑美玲明知该毒化物的严重危害性,未尽到提醒和注意义务,应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桑美玲的供述及种传洋的治疗过程,对症治疗后好转等证据可以证明敌敌畏与溴敌隆的混合液足以致人伤亡,同时桑美玲庭审中承认其将盛放敌敌畏和溴敌隆的玻璃杯放置于二楼卧室床头柜的位置与种传洋能直接饮用具有一定关系,可以看出桑美玲对可能造成种传洋伤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应对可能产生的结果负责。种传洋因对症救治及时,未发生死亡的结果,桑美玲仍应对造成种传洋轻伤的结果负相应责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宜,故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桑美玲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桑美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特别是庭审时,认识到自己放置的毒化物与被害人饮用具有一定的关系,符合自首认定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美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桑美玲没有直接杀人的动机,也没有追求被害人必然死亡的积极因素,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也仅造成轻伤的后果,所以应按照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桑美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对桑美玲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对桑美玲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美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士田审 判 员  丁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