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639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光,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微信公众号“”